本案是電梯保養維護合約,每季付款
契約有寫廠商應於各季完成維護保養後於次月5日前檢具保養維護紀錄表....送交機關審查辦理書面驗收合格後付款。
疑問內容是廠商遲於5日前提供保養維護紀錄表是否該扣款?
爭點1:採購單位認為請款是廠商權益,何時要請款都沒關係,5日前僅是機關預算付款執行壓力,契約規範的5日是一種提示廠商準時請款的意思,並非強制規範。
爭點2:政風單位認為,契約既然規範5日前就要準時5日前提供資料。要援引契約"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按遲繳日期每日扣罰
本案所詢契約約定「廠商應於各季完成維護保養後於次月5日前檢具保養維護紀錄表....送交機關審查辦理書面驗收合格後付款」之執行疑義,機關於履約階段應依契約約定事項辦理廠商提送「保養維護紀錄表....」之審查作業,並據以辦理契約價金之給付,倘廠商未依契約約定期限提送相關文件,涉有違反契約之情事,則依契約相關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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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