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03月15日
提問分類:
其它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提問內容:
個人有以下問題請教: 1.契約本文對履約期日規定略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履約標的之提送規定為「某特定期日後10日內」提送,是否得視為「該特定期日」之翌日起算10日內提送? 2.履約過程中,契約附件之作業說明之文件內含文字及表格兩部分,其文字部分與表格部分之內容因同屬作業說明,在契約的效力是否有優先順序之區別? 3.承上,倘文字部分與表格部分之內容有不一致之處,應採如何解釋為宜? 以上,謝謝
答覆內容:
有關您來信詢問之問題,本科回復如下:
一、按來信所述本案契約約定「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倘該履約標的之提送期限為「某特定期日後10日內」者,則該履約標的之履約期限應自指定之次日起算10日內提送。
二、另來信所述契約之作業說明包含文字及表格,且同屬相同之作業說明,如有發生不一致之情形,請依契約約定之優先順序辦理,契約未約定者,建議就契約甲乙雙方訂約之原意,釐清訂約原意。如仍有爭議,依採購法之爭議調解規定處理。
謝謝!敬祝 平安如意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 敬上
答覆人:
鍾兆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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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