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02月23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請問長官,我們有三件職務宿舍新建工程,已奉市府核准委由工務局新工處代辦,惟簽訂代辦協議時,新工處發現該案三地皆有許多畸零地、未臨建築線、違章建築等問題須解決,請本局須解決土地問題後始可簽訂代辦協議,故本局與建築師事務所簽訂合約請他們辦理本三案基地開發可行性評估,俟評估結果出來後再憑辦,現建築師提出說若是承辦可行性評估,會不會影響他們將來在本三案設計規劃時投標? 他們仍可以投標後續委託技術服務案嗎?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如屬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先予敘明: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二、有關貴局所詢提供可行性評估之廠商得否參加後續規劃設計之採購1節,是否有上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4款情形,仍應由個案情形認定,即請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考量是否有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資訊,且使用該等資訊將有利於得標等情事。
答覆人:
邱雅芬
電話:
1999#1056
電子郵件:
choya0614@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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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