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07月10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提問內容:
1. 有一工程契約金額為新台幣5,990萬元,屬已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契約訂有四段各自獨立工程並訂有分段履約期限,並於分段竣工後使用或移交。 甲、 區域A為第一階段應完工項目,計2,500萬元(含間接費用)。 乙、 區域B為第二階段應完工項目,計200萬元(含間接費用)。 丙、 區域C為第三階段應完工項目,計3,200萬元(含間接費用)。 丁、 區域D為第四階段應完工項目,計90萬元(含間接費用)。 2. 至目前為止,區域A已完工並經簽報因機關需求已免除辦理初驗、逕行部分驗收合格及起計保固;區域B已完工並採部份驗收合格及起計保固,目前刻正進行區域C驗收程序。 3. 想請問,本工程屬同一本契約,工程各自獨立,各分段工程完工時,即簽辦各該部份驗收,並於驗收合格後各自起算保固期,是否可就已驗收合格項目進行該部分工程結算,或須就全案再辦理一次驗收(即包含已完成驗收程序並接管啟用部分),始可辦理結算。 4. 假設全案須再辦理一次驗收,則之前各分段部份驗收紀錄,無論有無辦理初驗,是否均屬於初驗程序,全案最終仍須辦理一次驗收。或是全案仍須辦理初驗及驗收。
答覆內容:
一、有關所詢「…是否可就已驗收合格項目進行該部分工程結算,或須就全案再辦理一次驗收…,始可辦理結算。」一節,工程竣工後,監造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將該部分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其他相關竣工資料送機關審核,機關收受全部資料後辦理驗收(有初驗程序者,應先辦理初驗)並於驗收合格後,就部分驗收者支付價金,並自部分驗收結果符合契約約定之日起算保固。

二、另所詢「假設全案須再辦理一次驗收,則之前各分段部份驗收紀錄,無論有無辦理初驗,是否均屬於初驗程序,全案最終仍須辦理一次驗收。或是全案仍須辦理初驗及驗收。」一節,查所詢個案已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依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第1款「預算金額逾2000萬元者,除因機關需求得免除者外,應先辦理初驗…」之規定,所述個案情形,除因機關需求得免除者外,應於各次辦理部分驗收前,先辦理初驗程序,再辦理該部分驗收,前次已完成之部分驗收結果,得不重覆辦理驗收,俟將各批驗收結果彙整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即可。
答覆人:
陳永祥
電話:
1999#1056
電子郵件:
hsiang666@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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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