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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03月24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提問內容:
有關房屋租賃契約問題 長官您好 請教有關辦理房屋租賃(財務採購)一案 除了已有的客製化租用契約之外 (參考附件檔案) 是否一定要再簽訂市府版本的財務採購契約 本案為限制性招標(二十二條第二項),且標的物(租賃場所)已經租借多年 廠商萬一拒絕簽訂採購契約恐造成機關困擾 或是可以送簽請長官核批本案僅有租用契約 另外本採購案件被稽核時是否會被列入缺失 以上 請協助幫忙 謝謝
答覆內容:
有關 貴隊來信所詢房屋租賃契約問題,茲提供相關意見臚列如下:
一、貴隊擬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租用次格山機房部分空間,除有客製化租用契約外,是否要再簽訂市府版本的採購契約一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1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20025090號函復本市國樂團有關租用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場地之簽約疑義案,援引該會88年6月11日(88)工程企字第8807887號函說明二(略以)「...除依現行慣例並無訂定契約之必要或訂定契約有其困難者外,仍宜訂定契約。若訂購單內容已包含契約相關要項則可替代之。」是以,如 貴隊租用契約內容已包含契約相關要項,採用該契約書取代府頒之財物契約範本,尚無不可;惟簽訂契約時為維護機關相關權益,仍應仔細審視該契約書內容。
二、有關對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或府頒採購契約範本執行疑義之釋疑程序,請確實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088206502000號及97年5月23日府工採字第09730935301號函示,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上級機關應就所屬機關所提疑義進行研析回復採購機關;若仍有疑義,再由上級機關函請本府釋示,爾后敬請依上述規定先洽 貴隊上級機關(警察局)釋疑。
答覆人:
劉哲綱
電話:
02-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bi-terzaghi@mail.taipei.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