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市府現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四)明定「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增減契約價金」。請問本公司有上述增減逾30%情形時,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補充附記四「契約如約定以實作數量結算之工程施工項目、財物供應及安裝項目或勞務提供服務項目,經依契約圖說(如無則免),按原定之項目內容及規範施工、供應及安裝或提供服務,而有契約項目之數量與實際完成之數量出入之情形,如無新增工作項目且預算足以勻支,依前揭實作數量結算均無漏列或誤計之情形,且不影響按期估驗計價者,得併同驗收結算時辦理,無需辦理契約變更」,直接辦理工程結算應付款且未進行該工程施工項目之單價檢討時,是否有違上述契約範本第3條(四) 「其逾3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增減契約價金」之規定。
一、查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第4款規定後段:「…其逾3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增減契約價金」,尚非「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增減契約價金,須視採購個案契約單價及物價波動情形,由契約之一方通知他方調整契約單價。
二、有關來信所述「直接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補充附記四規定,辦理工程結算應付款」1節,其確有符合該補充附記四所規定之要件者,就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30%以上之部分,如因物價波動致有不利於機關之情形,建議機關主動依前揭範本第3條第4款規定檢討該施工項目之單價為宜,以維機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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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