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市政府訂頒「投標須知範本」、「補充投標須知範本」、「採購契約範本」等,在辦理招標過程中,僅就該標案無關之條文劃線刪除,未逐一調整條文序號,前述情形在辦理招、決標案件及與得標廠商簽約是否有效,因本局長官有所疑義,敬請 釋示。
本府於函頒修正後之投標須知等範本時,皆說明由機關依採購標的需求自行修正範本,未逐一調整條文序號係為避免條文內容中有參採其他條文時,如調整條文序號後恐導致前後內容無法對應,反而錯漏頻生,尚不生簽約是否有效之疑義。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