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異質採購最低標,其價格應否納入評比項目?謝謝回復。
一、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4點規定:「機關依本作業須知辦理開標,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本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因此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應採用「總評分法」,且價格不納入審查,另外為避免審查及格之廠商有圍標(價格標)之虞,建議採資格、規格及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二、另依工程會96年6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253450號函復本府審視「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結果時,提出「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4點,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爰於審查階段不得將價格納入評審標準。」是以,價格不納入評分,自無疑義。
三、有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之作業程序,請參酌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2.2.2,後續本府工程、財務、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並將增列相關規定。
四、貴處爾後如有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之執行疑義,請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規定,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交通局)。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