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辦理「鄰里道路維護工程」(開口合約)契約到期後,因道路零星修繕需要,辦理後續擴充至下個契約簽訂為止。
問題:
1.後續擴充部分承包商可否逕行表示放棄,後續擴充之性質屬主合約之延長或另一合約,相關權利及義務是否比照主合約,與同一合約分階段部分驗收使用之性質差異性為何?
2.後續擴充可否另訂定履約保證金,交付之時間點為主合約簽訂時或後續擴充開始時。
3.後續擴充驗收程序可以另行訂立程序或比照主合約,合約規模是否累計計算或後續擴充可單獨計算,以訂定驗收標準。
1.有關後續擴充採用契約變更或另訂新約方式皆可,惟需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並依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辦理,尚須注意該表附記二『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
2.有關後續擴充部分承包商可否表示放棄,請參考工程會96年8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600361690號函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採購常見錯誤態樣二、(二):「機關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已敘明後續擴充情形,惟其後續擴充須徵得廠商同意者,強迫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否則以違約或本法第101條至第102條規定處理。」;另依照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三十四條(一)規定「基於工程之完整性,甲方對本工程有隨時變更設計或增減工程數量之權利。」,機關可因工程完整性之考量,有權利辦理變更設計或增減數量,建請洽廠商協商後達成合意。
3.機關如辦理契約變更展延履約期限,相關權利及義務原則上依原契約內容規定辦理,已完成工程驗收部分可視為部分驗收,而變更契約後續擴充部分俟履約期滿後再辦理驗收。
4.有關履約保證金之補足,依照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十七條(一)規定「因契約變更而增減之工程價款,累計達契約原總價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以下類推)時,甲方得通知乙方依比例補足或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即變更契約後增加之工程款累計之金額達該規定比例時,需請廠商補足履約保證金。
5.後續擴充若非另訂新約,則視為原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其驗收程序自依原契約規定及本所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