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購買公共藝術成品含現場裝置是屬於財物採購還是勞務採購?
有關工程、勞務、財物採購之範疇,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7條已有規定,請貴會依本採購案件之性質,由機關本於權責予以認定及歸屬。
所謂「購買公共藝術成品含現場裝置」之採購性質,如契約文件已規定該成品規格、數量等,參採本法第65條第3項規定,屬非以現成財物供應之財物採購。
公共藝術設置如採分階段辦理者,其策展藝術品部分屬勞務採購,得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辦理,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或依本法第56條規定︰「…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由評選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以最有利標方式選出最適當之設置方案。工程部分,依設計規劃圖說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並得採最有利標決標;合併辦理者,得視為工程之統包採購,依本法第24條及「統包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相關內容可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手冊及範例/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壹、綜合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