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有一"XXXXX委託專業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維護"採購案,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後決標. 由本處編列預算並辦理招標,請問決標後可否以該大樓之管理委員會為簽約主體與得標廠商辦理簽約及履約?
一、經電洽 貴處承辦人表示,該大樓之管理委員會正在籌組中,如該大樓之管理委員會尚未成立,且本案既已由 貴處辦理招、決標,簽約之當事人雙方自為 貴處及得標廠商,非得以該大樓之管理委員會與廠商訂約。
二、如該大樓之管理委員會已經成立, 貴處基於專業之需要、業務授權或分工或其他考量因素,擬委由該大樓之管理委員會代辦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條規定屬限制性招標勞務採購,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如 貴處經檢討後有政府採購法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之適用,得以補助方式由管理委員會辦理採購者,決標後則由該大樓之管理委員會與得標廠商辦理簽約及履約。
四、或者,由 貴處決標簽約後,研議以變更契約當事人(契約轉讓)方式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