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有關勞務採購招標(身心障礙)廠商資格設定及用何種方式招標較符合公平原則以免惹爭議案?
本處每年有勞動檢查資料輸入案預計有160萬元整,自89年開始陸續招標皆由伊甸社福機構得標,91年簽奉本府勞工局同意改採限制性招標,因考量該社福機構配合良好,再則勞動檢查電腦系統學習需一段時間上手,換新廠商無法合乎行政程序10日內建檔完成規定,恐造成本處行政流程困擾,遂簽奉核改採限制性招標。
96.10.2審計處查核本處認為本處依採購法第1項第12款:「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廠、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該項填款不適用,詳原因如下:
「查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6月16日(89)工程企字第89014944號函釋有關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之疑義說明二:「首揭條款...;所稱『非營利產品或勞務』,係指非營利產品或非營利勞務,並適用於殘障、原住民、慈善機構或受刑人所提供者。至於『非營利產品或勞務』之認定,可參考營業稅法第八條對於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之規定辦理。」首揭勞務非屬該函釋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採限制性招標,核與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要件不符」。
然據查依94年10月12日內授中社字第0940715576號令發布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依優先採購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法(身
心障礙者保護法)第62條所定服務,包括清潔服務、餐飲服務、洗車
服務、洗衣服務、客服服務、代工服務、演藝服務、交通服務及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之項目。
另依另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4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採購第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及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優先採購:
(一)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機構或團體及非機構或團體之廠商投標,於 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予機構或團體意旨。
(二)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機構或團體比價或僅邀請一家機構或團體議價。
(三)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機構或團體資格審查後,在行邀請符合資格之機構或團體投標。
綜上法規所述本採購標的係屬代工服務項目-資訊服務類-電腦
打字,可否適用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再則採購流程是否適法問題,敬請 鑒察。
一、採購案件廠商資格訂定及招標方式,應視採購案件特性及需求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8條之規定予以訂定。
二、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之規定,機關採購上揭辦法第3條第1項、第2項所定物品及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得依所列方式辦理優先採購,所稱「合理價格」於該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為:「指訂有底價且合於底價以內或經評審委員會、採購評選委員會,或無評審委員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者,由義務採購單位認定其價格合理者。」、所稱「一定金額」於該辦法第3條第5項為新台幣壹佰萬元,合先敘明。
三、旨揭案件既經審計處查核不屬「非營利之勞務」不適用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且預計金額已逾壹佰萬元,尚無「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之適用。
四、採購流程是否適法1節,未見 貴處列出採購招決標方式之流程,請依上揭說明自行審視。本案招標標的未具異質性,宜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若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再行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請參閱本府採購作業標準作業程序(SOP)。(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pwb.taipei.gov.tw/bid_system,項下之採購事務/SOP文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