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機關依本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執行注意事項七.有關履約保證金之額度,應以契約上限金額為計算依據。是否仍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五條...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契約上限金額〉。
依「臺北市政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執行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辦理時,履約保證金等之額度,應以契約上限金額為計算依據,以不逾契約上限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