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首頁\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10月31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提問內容: 辦理租賃4年,公告內容中預算金額要為1年或4年額度 答覆內容: 辦理財物採購案件租賃4年,如招標文件之履約期限為4年,則預算及採購金額自以4年之額度計算;如招標文件之履約期限為1年,並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保留後續擴充3年期間之權利,則預算金額仍以1年之額度計算,但採購金額則以4年之額度計算。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