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採統包暨最有利標,是否要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二、因本案具相當急迫性,若需報經上級機關,是否可核准程序與指派評選委員程序同時進行?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定「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規定,最有利標評選作業九,其他(三):採購法第24條統包可搭配採最有利標決標,若適用最有利標決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項:「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辦理,始能進行後續之採購。
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關於評選委員派聘事宜,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辦理,核准程序與指派評選委員可同時進行。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