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廠(北投垃圾焚化廠甲方)回饋設施委外經營廠商溢登公司(乙方),因廠商嚴重違反契約規定,本廠於96年11月1日起終止契約並沒入履約保證金500萬元,並於11月1日短期勞務發包其他廠商。
契約第十條規定略以﹕「如乙方違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有損失、賠償、欠款情事發生或甲方須介入維持營運時,除本契約有約定者外,甲方均得先由乙方繳付之履約保證金內動支與扣抵,或請求履約保證責任或實行擔保權利。」
本廠業務單位擬採取:已發函履保銀行將履保金匯入本廠保管款帳戶﹔惟因諸多設備缺失尚待點交程序確認,並俟點交後損害金額由履保金扣除修復,現今尚無法彙整應扣除金額,擬俟設備修復核銷後在行撥入市庫。
請問
1. 該筆沒入之履約保證金本廠可使用範圍及設備修復使用核銷期間﹖
2. 廠商於違約前之違約事項、損失賠償及解約後之點交設備等修復損失金額是否須行文廠商賠償﹖
3. 該筆沒入履保金是否可存入保管款帳戶,回饋設施修繕費用﹖
備註:10月份應付廠商之委辦費用80萬元,本廠尚未支付。
一、貴廠與委外經營廠商溢登公司因履約爭議於96年11月1日起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一案,請參酌本案於96年7月10日由環境保護局召開「為研商妥善處理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假扣押本局北投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委外廠商溢登公司每月之服務費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五、(六)之4法規會意見:「基於市府一體,有關公燈處及北投焚化廠之間假扣押問題,建議公燈處行使抵銷權」。
二、另終止契約後之點交設備等修復損失金額是否須行文廠商賠償乙節,經查點交設備因損毀須修復之相關事宜,應將相關違約金額、損毀賠償金額或其他扣款金額等,於終止契約總結算時一併納入計算抵扣,並於完成相關點交、接管等程序作業後,由 貴廠接管維護。
三、至於該筆沒入履保金是否可存入保管款帳戶,回饋設施修繕費用一節,請 貴廠依契約及預算執行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處理或洽直屬之上級機關詢問主計處及法規會等相關單位意見解決。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