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96年9月14日府授工採字第09607146300號函(詳附件)說明四、機關得依工程會函頒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選用其有效期間為「至招標文件/契約規定之期限止」….。
請問本函所要求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其有效期間為「至招標文件/契約規定之期限止」,是限定工程案件嗎?抑或所有之採購案件呢?本處要求廠商提供「至招標文件/契約規定之期限止」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惟銀行告知不同意開立「至招標文件/契約規定之期限止」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本處是否可同意廠商仍維持至限定日期(某年某月某日)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呢?
一、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之規定,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皆可使用「押標金保證金暨擔保作業辦法」所頒訂「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
二、本府96年9月14日府授工採字第09607146300號函說明四:「機關得依工程會函頒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金格式選用其有效期間為『至招標文件/契約規定之期限止』..。」,並非強制規定,其格式第四點之有效期間有兩種選項,僅建議機關得擇定「至招標文件/契約規定之期限止」,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三、若招標文件已規定有效期間之方式,即應依規定辦理。如未於招標文件中載明者,則廠商得自行擇定有效期間之方式,機關應予接受。惟如有效期至特定日期者,應依前揭函示說明三辦理,以維機關權益。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