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團依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與其他機關團體合作辦理活動實施原則」與其他團體合辦節目演出,假設本團與國光劇團合作並依企劃案經費支出,分攤部分經費、團員演出;其門票收入按出資比例回饋解繳市庫。
請問上述活動經費是否須另依採購法辦理?
一、政府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本法第四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另依88.8.19(88)工程企字第8812252號函「有關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包括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故動支非補助款科目之經費者亦屬之;其以「合辦」或其他類似方式名義辦理者亦同」。
二、本案之國光劇團若以 貴團分攤之經費進行採購,而該經費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則國光劇團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該項採購。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