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水果」採購金額如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是否可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規定之生鮮農漁產品除外規定及90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900065413號解釋函,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一、有關 貴局函詢「水果」採購案件是否可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規定之生鮮農漁產品除外規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查行政院工程會90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90006413號解釋函所稱「生鮮農漁產品」其立法意旨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
二、至於本案是否採用政府採購法第7條之「生鮮農漁產品除外」規定辦理,則由 貴局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