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於96年6月初業務課室陳簽以限制性招標採購,並於簽中隨附請購單、報價單(經多次電話議價後,獲廠商最優惠之報價單)。後,本案奉 准採限制性招標,惟由於所附請購單業已核章完成,故業務課不熟悉採購法,以為請購單完成即完成程序,逕行通知廠商履約,廠商並於96年6月履約完成。
本中心發現本案未依規定執行「召開議價會議、訂底價、決標、簽訂合約」等程序,上開缺失行政責任,本中心刻正內部檢討論處中。
致於支付廠商價金部分,依本中心會計單位表示:「審計規定,採購需於程序完備後方可付款」。
是故,請問為完備前未執行「召開議價會議、訂底價、決標、簽訂合約」等程序,可否再訂底價並邀廠商議價以完備程序,符合審計之規定。
一、本案如為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可逕洽廠商採購;如為逾10萬元之採購,經奉准採限制性招標,而後續卻未辦理「訂底價、議價、決標、簽訂合約」等程序即逕通知廠商履約,且廠商並已履約完成,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檢討相關人員之疏失責任。
二、今 貴中心詢問為符合審計之規定,可否再訂底價並邀廠商議價以完備程序,應無不可,另建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規定檢討辦理,惟是否符合審計規定,由於本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非審計法令之主管機關,建請向審計機關或本府主計機關洽詢。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