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財務採購案(採購項目達十數種)為開口合約性質, 在契約中說明如下: 1.本採購案採最低標廠商總價決標, 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提供廠商報價參考, 訂約以單價訂約, 並以實作數量決算. 2.本採購合約可執行上限金額為新台幣11,250,000元, 每批次按指定之採購項目依實際送貨驗收數量計價. 3.本採購合約預算數量為訂約時使用, 廠商實際交貨仍依機關實際需求數為實際執行數量. 4.本採購執行契約上限金額為11,250,000元, 契約期限自決標日至99年12月20日(含)止. 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 即表示契約完成. 5.本採購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估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比例調整單價, 並以單假訂約.
請問上述內容, 是否表示本標案於執行期限內之可執行金額上限為11,250,000元?
一、本府所屬機關制定開口契約應依本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執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依該注意事項第5點第2項規定,機關通報期間以「通報期限」或「上限金額用罄」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準此,倘契約規定之通報期間「自決標日至99年12月20日止」,未屆99年12月20日前,可執行之上限金額為11,250,000元。
二、另提醒注意,提問內容第3點「本採購合約預算數量為訂約時使用,…」,不符開口契約係以單價訂約(數量不納入契約)規定,且與其他各點有矛盾不一致,恐造成執行疑義,建議釐清。
chieh2@pwbmail.tcg.gov.tw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