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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6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提問內容:
有關本局執行採購審標作業相關疑義如下,惠請釋示。 一、針對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並採資格、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併投標書)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之採購案件,如有發現廠商投標書空白或未以中文數目字方式填寫其標價等,屬本府頒訂之投標須知第57點第4款規定無效標之情形,應於何階段進行審標處理為宜?得否將價格併於開標之資格審標階段審理?如開標時,僅就證件封之廠商資格文件審標,並將審標結果通知廠商後,於評選前之工作小組初審作業時,始發現有前述屬無效標情形時,又應如何處理為宜?得否另行通知廠商不得參加評選?或於評選後進行議價時方得進行價格審標作業? 二、承上,採準用最有利標之採購案件,若廠商於服務建議書編列之總經費與投標書所載之投標總價有不一致或兩者之一高於機關公告預算之情形,得否視為屬於無效標情形判為不合格之廠商?
答覆內容:
有關 貴局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詢信箱詢問有關執行採購審標作業疑義,茲說明如下:
一、針對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並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之採購案件,若採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給付者,廠商投標時應具備資格標封、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內含投標書)。
(1)機關之工作小組於研擬初審意見時,若發現廠商投標書空白或未以中文數目字方式填寫其標價(須依投標書註記之價格書寫方式辦理),係有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且屬與標價有關不得更正之情事,屬本府頒訂之投標須知第57點第1款及第4款規定無效標之情形。應將該廠商不符招標文件之情形納入,讓評選委員充份瞭解及審查,並表明該廠商已無法成為得標廠商。如評選委員仍將該廠商評為優勝廠商,機關得將該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時,以不同意該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或於評選後依序洽優勝廠商議價時,以發現有投標書空白等情事為由,判定屬無效標而通知次優勝廠商。
(2) 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案件係依本府頒定之投標須知第55點第2款開標審標之順序辦理,尚無將價格併於開標之資格審標階段審理之情事。
(3)如開標時,僅就證件封之廠商資格文件審標,並將審標結果通知廠商,機關於評選前之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時,係就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內容載明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受評廠商間之差異性等,故自應通知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參加評選。
二、承上,採準用最有利標之採購案件,若最有利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編列之總經費與投標書所載之投標總價不一致,本府頒訂之投標須知第42點第5款第2目第1子目已有規定,尚非屬無效標,惟若投標書空白或未以中文數目字填寫,處理方式詳說明一第(1)款。至於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如其投標總價高於機關公告預算,依序辦理議價程序即可。
答覆人:
周麟鳴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Athena@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