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誠正樓重建暨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屬於巨額採購標案)承包廠商表示因公司資本額、公司名稱及負責人皆有異動,並以變更後之公司具名來函申請變更本案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請問作業程序應如何辦理,應要求該公司檢附哪些證明書件或資料提供審核。案經詢問教育局表示以往較少接觸類似案件,目前尚無提供辦理意見。
為提升行政效率,避免延誤本案作業時間,上述作業細節煩請惠予指導,謝謝。
一、有關公司資本額、名稱及負責人皆有異動1節,經查本工程採購契約第38條(契約之轉讓):「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或有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請 貴校釐清確認廠商異動性質得委請監造單位協助審查,如屬公司合併而消滅之公司者,依公司法第75條:「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如屬公司名稱變更者,其公司法人人格同一性並無影響。但非屬本條規定但書之情形者,則不得同意變更或轉讓。如屬公司合併或名稱變更之情形下,並請 貴校依本工程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原訂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規定審查(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等),並可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公司登記證明書、營業項目等相關文件是否仍符合規定。
二、另上開資格審查完備符合上揭規定後,請監造單位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10點(五)第3項:「契約變更時,工程司應檢附契約變更書..,報請機關核定。」規定辦理,另本案經 貴校同意在案後,因屬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請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6項次(本府規定):「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