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採購案件估驗計價完成審核程序時程問題
依府頒工程契約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乙方按期申請估驗計價,不得延期辦理。
1.廠商若未依契約規定期限申請估驗,機關應如何處理?
2.同前項,廠商若有契約第11條第2項規定情形者,甲方仍應按期辦理估驗計價乙節,甲方於辦理估驗計價時是否得依監工日報記載之數量,填具估驗計價單(詳細表)辦理估驗計價?
1.本府頒訂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無約定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申請估驗時機關之處理辦法,僅能督促廠商儘速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及機關之預算執行效率。
2.廠商若有本府頒訂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第2項規定情形暫不給付估驗款時,機關仍應按期辦理估驗計價一節,建議宜由機關責成工程司督促廠商按期提出估驗相關資料(惟不辦理付款),並依據監工日報表及契約約定之條件填具估驗計價單。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