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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6月29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請問,廠商於履約中將其採購契約工作款之債權轉讓予第三人時,為免履約關係複雜、避免錯誤付款,招標機關是否可不同意(民法第294條第1項、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如招標機關可不同意廠商之工作款債權轉讓,此時如何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294條第2項)?又請問 鈞府相關單位是否曾遇此情形?是否有前例之作業方式可供本公司參考遵循?
答覆內容:
一、查「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之規定係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條款,與所詢工作款債權之轉讓不同。
二、關於涉及民法相關法令疑義,建請向本府法規委員會洽詢。
答覆人:
張孟超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