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採購案流標 則對未得標廠商,退還押標金應檢附什麼證明文件申請退還? 押標金收據及流標紀錄或只要採購單位簽註即可?
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採購案件流標,仍應製作流標紀錄,並應記載流標原因,由辦理開標人員及監辦開標人員會同簽認,主持人、會辦人員、監辦人員(除監辦單位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或「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規定,簽報核准不派員者外)及記錄人員均須於紀錄上簽名。
二、押標金收據及廠商投標文件得經廠商切結簽章後取回,外封套及押標金收據影印留存,請參閱本府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12、41點規定辦理。
三、貴院如對採購事務有執行疑義,請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規定,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衛生局),若仍有疑義再洽本府諮詢。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