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6月04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提問內容:
工程保險費之收據是政府單位或廠商?廠商來請款是要以副本或正本為依據?
答覆內容:
請轉知貴處陳秀蘭小姐
一、如工程採購契約書內編列有保險費,一般係由廠商洽保險公司辦理完成後,將保險單正本及收據副本送機關備查,本府「工程採購廠商投保注意事項」第7點已有明確規定。
二、除機關自辦保險採購外,如契約規定由廠商投保,機關核實給付費用者,保險收據抬頭應為廠商。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