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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6月15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有關分段進度逾期違約計算問題 工程契約第四十八條(逾期之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未依約定期限完工時,應按逾期之日數,每日給付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於乙方尚未支領之工程款、保留款、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內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追繳。但其最高金額以結算總價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而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者,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其前所扣除之分段進度違約金應予發還。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四、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工程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依前述分段進度逾期違約計罰規定「按逾期之日數,每日給付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其所示結算總價之定義為何?為契約總價?或是該分段進度實際施作金額?或是該分段進度估驗計價金額?
答覆內容:
分段進度逾期違約金,每日係以契約約定「該分段部分應施作完成之總價」千分之一計算,並非契約總價、亦非該分段進度實際施作金額、亦非該分段進度估驗計價金額。
(註:契約總價>該分段部分應施作完成之總價>該分段進度實際施作金額(進度落後逾期之情況下)≧該分段進度估驗計價金額)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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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