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府頒投標須知針對投標廠商聲明書之規定其一為「第1項至第9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中,聲明書第7項之前提要件並不包含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且投標廠商已達3家之標案,試問:如有某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之標案,投標廠商針對第7項答否或未答者,機關是否應逕依府頒投標須知相關規定判定無效標?
投標廠商聲明書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即應事先聲明之事項,非俟招標之結果再予聲明,因此投標廠商針對第7項答否或未答者,請機關依府頒投標須知第38點第2款第4目、投標廠商聲明書附註1及本表最下方之說明之規定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