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臺北市議會○議員○○質詢本局辦理95年度雨鞋,驗收減價收受之金額計算方式是否符合合約契約第13條規定,其減價扣款方式,僅說明如下,請查校賜復。
二、本局95年度雨鞋採購承商逾期交貨22天,逾期罰款依契約總價172萬816元×1/1000×22=36,265元。另長統雨鞋單價每雙270.12元計採購5,656雙;短統雨鞋單價每雙211.41元計採購913雙合計金額為172萬816元,另送驗項目與契約規定不符之雨鞋外底硬度HS 57、胴部及鞋面HS56(與合約規範50±3不符)經依合約規範要求承商於文到50天內改善,承商向本局陳情內容略以經查國家標準CNS、日本JIC、歐規EN、美國ASTM等資料,對全橡膠雨鞋都無硬度規定且不合格部份確實拆換困難,經本局查校依商檢局表示硬度係由雙方約定,並無資料可提供硬度適宜值。為此,本局經核算雨鞋製程中其硬度需添加橡膠硬脂酸配合劑其製作比例如下:
1.原膠不加硬脂酸,硫化後成品硬度約在40~50度。
2.成品硬度50度:100公斤橡膠原料中應加入硬化配合劑稱硬脂酸(鞋底1.5+鞋幫2.0)÷2=約1.8公斤。
3.成品硬度56度:100公斤橡膠原料中應加入硬化配合劑約2.0公斤。
4.成品硬度57度:100公斤橡膠原料中應加入硬化配合劑約2.1公斤。
硬化配合劑特級每公斤105元,交貨數量6,377雙,平均每雙重量約1.4公斤(1.4公斤×6377÷100×1.8=161公斤硬脂酸),共計6,377雙使用原料之橡膠8928公斤,須加入硬脂酸161公斤。每1公斤硬脂酸價格105元×161公斤=16,905元,另加計一倍懲罰性違約金16,905元,合計總扣除額逾期罰款36,265元+16,905元+16,905元共70,075元。
一、依 貴局所述本案95年度雨鞋採購承商逾期交貨22天,逾期罰款依契約總價1,720,816元×1/1000×22=36,265元;經依所列計算式核算應為37,858元,非36,265元,建請 貴局仍本於權責重新核算是否無誤。
二、本採購案因部分驗收項目與契約規定不符,致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是否符合契約第13條規定部分,經查契約第13條所規定之「不符部分之價差」,並未明確約定其「價差」係採用何種方式計算,故本案減價計算方式, 貴局有其裁量權請本於權責卓處認定,之後再依契約13條規定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