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欲辦理一淡水線全線噪音改善工程採購,考量標案工期及專業營造工程業廠商規模等因素,擬採1案分3組(A、B、C組)決標方式辦理,得否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規定,於招標文件規定3組開標順序,廠商可就3組投標或就其中1組投標,但僅得承攬1組,如:A組標案經開標由甲廠商得標,其B、C組開標時甲廠商投標文件則不予開啟之決標方式是否適宜,請惠予釋示。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2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45980號函釋示原則, 貴公司得檢討本標案採購特性,於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僅可標得某一分項,並同時載明每一分項之開標順序,以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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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