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1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
提問內容:
一、本校為辦理學生射擊訓練,擬承租遊覽車以載運學生往返交通,另亦須承租貨車以運送射擊訓練用廢棄彈。 二、承租遊覽車預算金額計131,500元,承租貨車預算金額計5,250元。 三、依規定辦理公開上網招標,請問遊覽車及貨車是否為屬性相同業務?是否須合併辦理採購?敬請告知,謝謝
答覆內容:
一、以車種而言,遊覽車及貨車分屬不同車種及其營業項目,貴校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辦理採購。
二、重申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之規定,機關若有採購法令適用疑義,應先洽詢其直屬上一級機關。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27208889-3431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