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一採購案之投標廠商-「財團法人XX院」其所檢附之「營業登記證」之負責人為A先生,但「法人登記證書」代表法人之董事為B先生,兩者不相同,其資格是否合格?
二、有關採購法第71條主驗人員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請問主驗人員由各科室主管指派是否適當?
一、投標廠商資格之審查,仍應依 貴局招標文件規定。若投標廠商依招標規定所檢附之文件有內容不明確或不一致情形,建議 貴局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條請廠商說明,再依其說明內容審酌該文件之正確性。工程會88.9.27工程企字第8813595號函併請查閱。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2項「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若各科室主管為機關首長之授權人員,則可依前項條文規定指派主驗人員。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