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定性契約於招標公告中已敘明未來增購之權利:「本處保留未來增購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之權利,其價款依本契約所訂單價核計之」;並於履約期限中要求:「完工日期至95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額滿為止,但兩者無論何者先達成,契約即完成。甲方得延長契約期限至新契約發包為止,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其延長期間增加之金額,不可超過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上述條件下,若其契約上限金額已額滿,惟完工日期尚未達到,以未來增購之權利,可否採變更契約方式提高契約上限金額。
一、機關辦理無法預知確實需求數量者,得依本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執行方式」與廠商訂立預約式契約(開口契約)。另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0點「契約應記載總價。無總價者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數量上限」;故開口契約應載明契約總價為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元。
二、本案若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得依該規定辦理契約價金變更。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