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條第二款「對工作小組之評比報告,經本委員會決議,應予接受並以之為本委員會之評選結果,...」之規定,是否認定工作小組工作報告之結論為委員會評選之結果?
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廠商評選為採購評選委員會任務。該準則第8條規定「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
二、復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規定,如經本委員會議決,工作小組即應予接受並以之為本委員會之評選結果,其前提為需依本審議規則第9條至第12條經委員會議決議,並非僅認定工作小組工作報告結論為委員會評選之結果。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