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機關辦理○○○○工程委外技術服務契約,採固定金額(總包價法)給價,若因其監造之工程採預定性契約施工,於契約中訂定「有關施工監造與履約管理服務費給付部分,因○○○○工程,採預定性契約施工,若其契約上限金額未額滿或不可歸責甲乙雙方責任時,以致履約期限終止,甲乙雙方得按實作包工費估驗金額結算。」,是否有違採購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總包價法精神或技術服務承商之權益。
二、機關辦理之工程如有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之情形,因估驗計價時需辦理變更追加原契約項目數量,是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
三、機關辦理之工程如有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之情形,因估驗計價時需辦理變更追加契約以外之項目,惟其原契約之項目與追加契約以外之項目,具有功能相同、相容或互通性,是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