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6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圖書館
提問內容:
一、本館辦理94年度XX採購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均已敘明擴充1年之續約條款。如辦理95年度XX採購,可否依照市府採購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及補充規定一覽表第7項次規定變更契約與原廠商續約一年,若可,則契約變更有無一定格式可否提供範本參考。 二、本案刊登公告之採購金額2,228,476元,預算金額1,179,238元,原契約金額1,175,739元,若與廠商簽訂續約,因業務需要須增加新項目及數量,而其增加後之總價金額超過原契約金額(94年度契約),但未超過95年度預算金額1,203,902元,其是否可以新增,有否違反採購法之規定。
答覆內容:
一、若貴單位已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將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則可於前述條件內,依本府採購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及補充規定一覽表辦理契約變更。本府並無訂頒契約變更格式範本,惟應依「採購契約要項」第24條規定經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
二、若擬辦理契約變更之金額逾擴充金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以外各款及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辦理契約變更。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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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