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金額以上案件採共同供應契約方式分兩批辦理,每單批採購之額外項金額皆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兩批採購額外項金額合計則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因這兩批額外項部份已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是否應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若仍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逕洽原立約廠商以電子方式採購,是否屬分批辦理之定義?
一、貴單位所述「額外項」若不包含於共同供應契約內,且未達公告金額,則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招標作業,若經貴單位評估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二、並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6月2日(89)工程企字第89012998號函釋示,「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所定意圖規避本辦法之分批,得比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不包括之情形。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