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測量大隊與重劃大隊於9/6合併為土地開發總隊,測量大隊於8/30之勞務採購因廠商資格不符,以致廢標。請問現在應以第二次公告公開招標還是以總隊之名義以第一次公告公開招標?
二、重劃大隊之採購招標案因屬專業性質之案件,比照工務局之做法,由業務課招標。是否應照採購法第95條由秘書室辦理?
一、依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4日(88)工程企字第8810727號函:「流(廢)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原則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但若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之數量有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本案因機關組織變更需變更採購機關,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仍循第1次公告相關規定辦理。
二、採購人員為辦理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依政府採購法第95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採購專業人員為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3條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準以前述原則,宜由採購專業人員辦理採購之規定,惟是否由秘書室辦理請貴機關本於權責及內部控制流程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