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9月08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地政處
提問內容:
本處原與廠商簽訂之契約,因本處所屬單位組織變更,欲將該契約執行權利移交由本處所屬土地開發總隊,是否可以由本處以發函方式,通知廠商變更契約之甲方立約人?
答覆內容:
依「採購契約要項」參、:契約之轉讓歸類為契約變更,故本案應依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5項及第6項辦理契約變更;另依該要項第24點規定:「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不宜如貴單位所述逕以發文方式辦理變更。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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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