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統包工程可否刪除「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五及六項聲明事項?
依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二項「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規定,統包工程至少包含設計與施工2項目,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38條規定「規定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不得參加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案投標」,旨在針對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之虞而訂,故與本法第二十四條之統包目的不同,故無衝突情形,如統包工程仍使用「投標廠商聲明書」表單,第5、6項可勾填「否」。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